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最新出台《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
具体文件链接:
01
执行期限分两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关键!
根据《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
2020年3月1日-2022年3月31日 |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 免征增值税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哦!
02
发票开具有讲究,专票普票自由选!
part1.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注意点1.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点2.免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免税”字样!
part2.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点1.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点2.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part3.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1)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2)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3)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03
申报填写有规则,15万元来区分!
(1)增值税应税销售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
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应税销售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
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注意: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04
税务UKey免费换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五条明确,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