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稳外资、促投入,提高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积极性,2025年6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优惠政策适用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下面小编带大家从
政策亮点、核心条件
到新旧政策对比,
对这一税收抵免新政进行解析,
一起来划重点!
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
(一)利润来源有明确:必须是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账面未分配利润不算哦!
(二)投资方式有讲究: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形式包括增资、新建居民企业或从非关联方收购股权这三类权益性投资。
提示:不包括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等纯财务性投资。
(三)投资行业有目录: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必须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鼓励类项目。
提示:再投资如果投向限制类或禁止类领域将无法享受抵免。
(四)持有期限有规定: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五)资金流转要直接: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必须实现现金或资产的直接转移,不得“中途打转”。
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中间不得由第三方代持。
2018年的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财税〔2018〕102号及配套公告)与此次2025年的抵免新政(《公告》)在机制和适用范围上都有显著不同,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点击查看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