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6-02-10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以上4个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分别指“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公告继续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记者 曲哲涵)

来源:人民日报

  中国公司注册、中国外资公司注册、厦门公司注册、厦门外资公司注册、厦门公司注册代理、厦门外资公司注册代理、厦门外贸公司注册、香港/新加坡公司注册、香港/新加坡公司注册代理、境外投资ODI备案、厦门公司代理记账、厦门会计代理、厦门公司纳税申报代理、厦门公司验资审计税审、香港/新加坡公司年检、香港/新加坡公司做账审计、香港/新加坡公司秘书服务、外国人来华签证办理、外国人工作签证办理等,http://www.lc35.cn